花蓮縣警察局徵約聘社會工作督導1名

一、機構名稱:花蓮縣警察局

二、職務名稱:約聘社會工作督導 

三、需求人數:1名

四、薪資:薪資:每月新臺幣 46,440 元(344 薪點)計酬。

五、聯絡人:少輔幹事張欣欣、 組長李慶恩

六、Email:hs0527hs@gmail.com

七、電話:03-8221477

八、傳真:03-8239857

九、聯絡地址:花蓮市府前路 226 號 2 樓。

十、約聘期間:到職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一、工作週期:星期一到星期五

十二、工作時間:8:00~17:00

十三、工作待遇:週休2日、享勞健保、加班支付加班費、工作滿1年起享有休假、國民旅遊卡福利

十四、求才期限:自即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

十五、求才條件:

(一)學經歷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4年以上,且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

       2、擔任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 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有上開情事者,請迴避報考該機關職缺。十六、工作內容: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

   (一)綜理曝險及偏差行為少年輔導工作。

   (二) 綜理各項少年輔導專案計畫。

   (三) 綜理本縣少年輔導委員會業務。

   (四) 處理少年安全工作。

   (五) 綜理(協助)少輔會輔導工作及業務推展。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 夜間及假日緊急出勤。

簡章公告:甄選簡章自即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3 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網站及花蓮縣警察局網站(網 址:https://www.hlpb.gov.tw/iframcirculatedview.php?menu=2966&typeid=1763&circulated_id=74950)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