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諮商中心 徵專任助理一名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諮商中心 徵專任助理一名
- 職 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案專任助理
- 工作項目:
1.辦理資源教室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行政相關業務。
2.教育部提報鑑定通報業務。
3.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服務。
4.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
5.規劃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各式活動。
6.協助籌劃校園無障礙環境與檢視作業。
7.資源教室官方網站、臉書社團公告事宜。
8.其他臨時交辦及協助事項。
註:業務內容每年經組內同仁討論得彈性調整。
三、公告日期:109年2月14日
四、聘用期間:自109年聘用報到日至 109年12月31日止。
輔導人員採一年一聘,人事經費每年報部申請,本(109)年計畫自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五、待遇:依學校規定辦理,學士級31,812元,碩士級36,632元,享勞健保。
六、資格條件:
(一)未具學生身分。
(二)學歷: 國內外大學特教、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系所畢業。
(三)專長: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具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務與行政工作經驗者尤佳。
七、上班時間: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活動辦理輪值。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三個月,再依表現考核是否續聘。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取一名、備取二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十、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09年2月21日前郵寄至112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諮商中心資源教室、黃意雯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一)最高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1347,黃意雯老師
